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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城区招商发展激励政策
发布时间:2023年05月10日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城区招商发展激励政策》的通知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城区招商发展激励政策》的通知
潍城政办发〔2019〕3号

潍城区招商发展激励政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 ( 国发〔2017〕5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 鲁政发〔2018〕21号)、省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 鲁政发〔2018〕26号)、《潍坊市招商发展激励政策》(潍办发〔2017〕19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大“双招双引”工作力度的若干政策措施》(潍办发〔2019〕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重点产业激励政策

(一)工业类项目

对新引进实际投资1亿元以上的***制造业项目,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或者投资强度不低于280万元/亩且年税收达到10万元/亩的一般工业项目,经综合认定后,享受以下政策。

1、土地扶持政策。

①对集约用地的工业类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或按取得价的30%给予补助。

②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方式供应。

2、投资激励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工业类投资项目, 建设年期内按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实现税收的区级留成等额标准给予项目补助;符合《潍坊市招商发展激励政策》(潍办发〔2017〕19号)投资条件的可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一般项目建设年期不超过3年,重大项目按合理实际建设年期计算。投资激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3、税费补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工业类投资项目进行税费补助:

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归属区级财政的,给予等额补助;归属市级财政的,积极争取相应补助政策。

②项目投产运营并认定后,5年内上缴税收区级留成超过政府前期对项目投入的部分,给予100%补助。

4、对符合我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可采取招商对赌方式给予项目前期扶持;也可由政府国有公司以土地作价入股或用股权、债权,以及提供土地、厂房、关键设备等方式进行合作。

(二)现代服务业项目

对新引进实际投资2亿元或年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重点项目(含“工业+地产”类产城融合项目中的新型工业用地项目),经综合认定后,享受以下政策。

1、土地扶持政策

①对现代服务业重点项目土地交易价格超出土地评估值部分,高端商务地产(不含住宅和商铺)土地交易价格超出起拍价部分,按照70%给予项目补助;对市级参与分享的土地,区级土地净收益不足补助标准的,按实际土地出让区级净收益进行等额补助。

②对“工业+地产”类产城融合项目,工业用地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或按取得价的30%给予补助。需配套商住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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